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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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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依第十二條負責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險業揭露,其揭露期間為三年: 一、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二、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 三、簽署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四、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五、為不實或重大錯誤之聲明。 六、簽署內容違反金管會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情節重大。 七、簽署內容不符所屬經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情節重大。
  2. 2.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於一定期間內簽署之內容有多處錯誤或品質明顯不良者,金管會得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險業揭露,其揭露期間為三年。
  3. 3.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最近三年內遭金管會累積記點每達三點,金管會得命其六個月不得簽署保險商品,並公告之。
  4. 4.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因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經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停止或限制其會員資格,金管會得依情節輕重,命其一年以下不得簽署保險商品,並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4 條,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簽署保險商品時,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金管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至三点的评分,并向保险业揭露,揭露期间为三年: 1. 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2. 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 3. 簽署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4. 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5. 為不實或重大錯誤之聲明。 6. 簽署內容違反金管會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情節重大。 7. 簽署內容不符所屬經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情節重大。 此外,如果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一定期間內的簽署內容出现多处错误或质量明显不良,金管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至三点的评分,并向保险业揭露,揭露期间为三年。 如果保险商品簽署人員在最近三年内累积达到三点的累计评分,金管會可以命令其六个月内不得簽署保险商品,并公告之。 如果保险商品簽署人員因第一项第七款的情形,被金管會指定或委託的国内专业学(協)会或其他相关单位停止或限制其会员资格,金管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命令其一年以下不得簽署保险商品,并公告之。 以上解释依据了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相关内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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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依第十二條負責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