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4 條,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簽署保險商品時,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金管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至三点的评分,并向保险业揭露,揭露期间为三年: 1. 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2. 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 3. 簽署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4. 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5. 為不實或重大錯誤之聲明。 6. 簽署內容違反金管會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情節重大。 7. 簽署內容不符所屬經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情節重大。 此外,如果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在一定期間內的簽署內容出现多处错误或质量明显不良,金管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至三点的评分,并向保险业揭露,揭露期间为三年。 如果保险商品簽署人員在最近三年内累积达到三点的累计评分,金管會可以命令其六个月内不得簽署保险商品,并公告之。 如果保险商品簽署人員因第一项第七款的情形,被金管會指定或委託的国内专业学(協)会或其他相关单位停止或限制其会员资格,金管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命令其一年以下不得簽署保险商品,并公告之。 以上解释依据了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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