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26

快速跳轉

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之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已充任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本法、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郵政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依本法、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郵政儲金匯兌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金管會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擔任其他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期貨商之負責人者。但因投資關係,經交通部洽商金管會後准者,除董事長、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外,得擔任所投資銀行之董事、監察人(監事)或銀行以外其他機構之負責人。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簡易壽險業務之負責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了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之負責人的資格要求和解任情形。根據這條法規,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並且不能有以下情事之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曾犯貪污罪,違反本法、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郵政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等,受破產之宣告,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依本法、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郵政儲金匯兌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等,經金管會命令撤換或解任,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擔任其他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期貨商之負責人,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簡易壽險業務之負責人。 根據台灣金管會網站,全民健康保險法是指保險制度,旨在提供對國內居民的健康保險覆蓋。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後段和第八條第一項,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並且應符合所提到的無法能力、有罪判決確定的犯罪情事和應予解任的情形。 此外,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金管會對於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具有遴選和解任的權力。如果金管會發現負責人不符合法規的資格要求,金管會可以命令該負責人予以撤換或解任。 參考資料: 1. 台灣金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index.jsp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偽造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損害債權罪名詞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著作權法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 信託業法法規
  • 票券金融管理法法規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信用合作社法法規
  • 農業金融法法規
  • 農會法法規
  • 漁會法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郵政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退票名詞
  • 郵政儲金匯兌法法規
  • 贓物名詞
  • 強制工作處分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之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已充任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