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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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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擔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理賠人員;已擔任者,應予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曾經因故意犯罪且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在最近五年內確定的人,不得擔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核保和理賠人員,已經擔任者則應被解任。 參考資料: 《郵政業者責任險計內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45條。

  • 故意犯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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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最近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擔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理賠人員;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