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擔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理賠人員;已擔任者,應予解任。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曾經因故意犯罪且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在最近五年內確定的人,不得擔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核保和理賠人員,已經擔任者則應被解任。 參考資料: 《郵政業者責任險計內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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