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最近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擔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理賠人員;已擔任者,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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