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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業務員辦理登記後,應參加中華郵政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2.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中華郵政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記。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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