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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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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務員有異動者,中華郵政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登記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記。 二、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招攬登記。 三、業務員有第四十九條、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之情事者,為註銷登記。 四、業務員有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撤銷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業務員應向中華郵政公司繳銷登記證。
  3. 3.第一項第三款業務員之異動日,應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日為準。
  4. 4.中華郵政公司在辦妥業務員異動登記前,對於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該公司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了中華郵政公司對業務員異動的辦理程序: 1. 當業務員有異動時,中華郵政公司必須在異動後五日內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辦理: - 如果登記事項有變更,需要進行變更登記。 - 如果業務員受到停止招攬行為的處分,需要進行停止招攬登記。 - 如果業務員有達到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的情事,需要進行註銷登記。 - 如果業務員有達到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撤銷登記的情事,需要進行撤銷登記。 2. 對於前款第二款至第四款的情形,業務員需要向中華郵政公司繳銷登記證。 3.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業務員的異動日是以業務員辦理異動手續日為準。 4. 在中華郵政公司辦妥業務員異動登記之前,對於該業務員的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中華郵政公司的行為。 根據上述資料並參考台灣郵政相關網站上的相關資訊,《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了業務員異動的辦理程序和相關事項。這條規定確保了公司能夠及時處理業務員的異動情況,並對於業務員的保險招攬行為負有相應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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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業務員有異動者,中華郵政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登記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