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了中華郵政公司對業務員異動的辦理程序: 1. 當業務員有異動時,中華郵政公司必須在異動後五日內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辦理: - 如果登記事項有變更,需要進行變更登記。 - 如果業務員受到停止招攬行為的處分,需要進行停止招攬登記。 - 如果業務員有達到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的情事,需要進行註銷登記。 - 如果業務員有達到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撤銷登記的情事,需要進行撤銷登記。 2. 對於前款第二款至第四款的情形,業務員需要向中華郵政公司繳銷登記證。 3.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業務員的異動日是以業務員辦理異動手續日為準。 4. 在中華郵政公司辦妥業務員異動登記之前,對於該業務員的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中華郵政公司的行為。 根據上述資料並參考台灣郵政相關網站上的相關資訊,《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了業務員異動的辦理程序和相關事項。這條規定確保了公司能夠及時處理業務員的異動情況,並對於業務員的保險招攬行為負有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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