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49

快速跳轉
  1. 1.申請登記之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不予登記;已登記者,應予註銷: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申請登記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五年。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五、違反本法、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權。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 八、依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或受撤銷業務員登記處分尚未逾三年。 九、已登錄為其他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之業務員未予註銷,而重複登記。 十、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或充任其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 十一、最近三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合擔任業務員。
  2. 2.前項第九款所稱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人身保險或簡易人壽保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了申請登記之業務員有哪些情事時不予予以登記或應註銷的情況。其中,涉及到以下情事時,中華郵政公司應不予登記或已登記者應予註銷: 1.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申請登記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 3.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4. 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5. 違反本法、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6.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7.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 8. 依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或受撤銷業務員登記處分尚未逾三年。 9. 已登錄為其他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之業務員未予註銷,而重複登記。 10. 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或充任其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 11. 最近三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 其中,第二項細列了申請登記之業務員的虛偽記載,而其中的虛偽記載可以包括申請登記文件中的任何虛偽描述或故意隱瞞的事實。 此外,第九項提到"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的是所經營之業務同為人身保險或簡易人壽保險。 根據這些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對於不符合這些情事的業務員,應不予登記或進行註銷業務員之登記。

  • 名詞
  • 註銷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名詞
  • 偽造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保險法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 信託業法法規
  • 票券金融管理法法規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信用合作社法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資恐防制法法規
  • 法律名詞
  • 名詞
  • 第五十六條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名詞
  • 所稱名詞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5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49 條規定:「申請登記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不予登記;已登記者,應予註銷: 一、無行為能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