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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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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務員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中華郵政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記之處分,並應參加教育訓練: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正式收據。 十、以登記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記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金管會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金管會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於參加第四十八條之資格測驗,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七、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2. 2.登記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記處分。
  3. 3.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記、撤銷登記處分者,得於受處分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中華郵政公司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中華郵政公司應於申復書面資料到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業務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56 條,業務員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中華郵政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記之處分,並應參加教育訓練。 根據該法條的不同項目及款式,以下為與之相關的參考資料及範例: -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29條 範例:業務員在銷售過程中故意隱匿保險契約內容的重要事項。 -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16條 範例:業務員勸說被保險人故意提供虛假的健康狀況資料以獲得更低的保險費率。 -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18條 範例:業務員在要保人填寫告知書時以不當手段故意干擾其正確填寫。 -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30條 範例:業務員以欺詐手段降低保險費,以吸引要保人購買保險。 -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31條 範例:業務員在宣傳保險產品時故意夸大保險利益,使得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產生誤解。 - 六、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參考資料: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10 條 範例:業務員私自招募其他人員進行招攬行為,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同意。 -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20條 範例:業務員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就其名義簽署保險契約文件。 -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24條 範例:業務員以虛假的理由威脅要保人解除原有保險契約並購買新的保險產品。 -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正式收據。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35條 範例:業務員未經授權私自代收保險費並挪用其中一部分金額。 - 十、以登記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記證。 參考資料:保險業法第29條 範例:業務員使用他人的業務員登記證進行招攬行為。 -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金管會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130條 範例:業務員未經金管會核准或備查就未授權的保險業務進行招攬。 - 十二、為未經金管會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22條 範例: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未經金管會核准業務之法人或個人。 -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47條 範例:業務員在銷售過程中故意誇大保險契約的利益,或將其與其他金融商品進行不當比較。 -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1條 範例:業務員散播關於該產業的虛假消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25條 範例:業務員將收到的保險費挪用或代替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 十六、於參加第四十八條之資格測驗,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參考資料:保險業法第48條 範例:業務員在參加資格測驗時發生嚴重違規行為或舞弊。 - 十七、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146條 範例:業務員利用其身份從事與業務無關的不當行為。 以上是根據該條法規進行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和範例來支持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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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業務員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中華郵政公司應按其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