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57條規定,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發布日即生效的原則,辦法於公布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以此條款為基準,該辦法的規定在該發布日之後適用,對於在該日之前的行為則不適用。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涉及到該辦法第57條的行為,則必須以該發布日為界限,該辦法在該日之後生效,之前的行為不受此辦法的規範。 資料來源舉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經濟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2004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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