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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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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57條規定,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發布日即生效的原則,辦法於公布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以此條款為基準,該辦法的規定在該發布日之後適用,對於在該日之前的行為則不適用。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涉及到該辦法第57條的行為,則必須以該發布日為界限,該辦法在該日之後生效,之前的行為不受此辦法的規範。 資料來源舉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經濟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2004年修訂)

  •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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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