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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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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就下列事項依金管會指定之日期向金管會提出簽證報告: 一、保險費率之釐訂:簽證精算人員應就簡易人壽保險務,定期檢視其尚在銷售中之商品費率。如其未具公平性、合理性或足性時,應提出適當之修正費率或其他可行之處理措施。 二、各種準備金之算:簽證精算人員應確保中華郵政公司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所提列各種準備金及其所採用精算假設具合理性,並合理確保各種準備金足以因應其保單未來之給付所需。若有提存不足,簽證精算人員應向中華郵政公司建議相關之因應措施。 三、保單紅利分配:中華郵政公司之簽證精算人員應於每年作分紅保單之紅利分配前,建議適當之保單紅利分配方式。 四、投資決策評估:簽證精算人員應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投資對其資產與負債之配合及影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予其訂定投資決策之參照。 五、清償能力評估: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以不同假設之經濟條件及環境,評估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財務清償能力。 六、其他經金管會指定辦理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35條,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出簽證報告。這些報告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保險費率的訂定:簽證精算人員應評估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所涉及的商品費率是否合理、公平以及足夠。如果發現存在不合理、不公平或不足夠的情況,簽證精算人員應提出適當的修正費率或其他可行的處理措施。 2. 各種準備金的核算:簽證精算人員應確保中華郵政公司所提列的各項準備金不少於法定最低要求,並確保其數額足以應付未來保單的給付需求。如果發現不足的情況,簽證精算人員應向中華郵政公司建議相應的因應措施。 3. 保單紅利分配:中華郵政公司的簽證精算人員應在每年進行紅利分配之前,提出適當的保單紅利分配方式的建議。 4. 投資決策評估:簽證精算人員應評估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投資決策對其資產和負債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影響,並提供專業分析和意見,供其訂定投資決策時參考。 5. 清償能力評估:簽證精算人員應根據不同的經濟條件和環境,評估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財務清償能力。 6. 其他經金管會指定辦理的事項。 綜上所述,簽證精算人員負責評估保險費率、準備金核算、保單紅利分配、投資決策評估、清償能力評估等多個方面,並根據金管會的要求提出相關報告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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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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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就下列事項依金管會指定之日期向金管會提出簽證報告: 一、保險費率之釐訂:簽證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