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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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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郵政公司應就最近一年度之簽證報告依金管會指定日期及複項目向金管會提出複核報告,其複核條件及頻率規定如下: 一、最近二年度資本等級有未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定資本足之情形者,應每年進行複核作。 二、最近二年度資本等級均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定資本適足之情形者,應每三年進行複核作業。
  2. 2.金管會基於簽證報告品質、各種準備金提存法令遵循及業務分布狀況,得調整前項複核頻率,並得視需要另行指定應進行複核之年度及複核項目。
  3. 3.第一項複核報告應包含事項及範圍參照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了中華郵政公司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交複核報告的條件和頻率。根據該條規定:一、如果最近兩年的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百,則每年都應進行複核作業;二、如果最近兩年的資本適足率均達到百分之二百以上,則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開始,每三年進行一次複核作業。金管會可以根據簽證報告品質、準備金提存法令遵循和業務分布情況進行前項複核頻率的調整,並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其他年度進行複核作業。複核報告應根據金管會的相關規定包含事項和範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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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應就最近一年度之簽證報告依金管會指定日期及複核項目向金管會提出複核報告,其複核條件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