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了中華郵政公司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交複核報告的條件和頻率。根據該條規定:一、如果最近兩年的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百,則每年都應進行複核作業;二、如果最近兩年的資本適足率均達到百分之二百以上,則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開始,每三年進行一次複核作業。金管會可以根據簽證報告品質、準備金提存法令遵循和業務分布情況進行前項複核頻率的調整,並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其他年度進行複核作業。複核報告應根據金管會的相關規定包含事項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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