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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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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經營有可能或已經造成其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即以書面向總經理提報,並建議限期改善之措施,如逾期未能改善,應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其情節重大者,並應立即陳報交通部及金管會。
  2. 2.簽證精算人員於完成簽證報告後,應另將該簽證報告併同其相關建議事項提報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會。必要時,該董事會或金管會得要求簽證精算人員口頭說明書面內容。
  3. 3.精算人員於完成複核報告後,應另將該複核報告影送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所屬簽證精算人員參考,並由簽證精算人員將受複核之結果提報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會。必要時,該董事會或金管會得要求複核精算人員口頭說明書面內容,簽證精算人員應予列席。
  4. 4.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前三項董事會議後十五日內將該次會議紀錄報送金管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37條,簽證精算人員在執行業務期間,如果發現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可能或已經對財務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情況,應立即向總經理提報書面報告,並建議限期改善措施。如果未能在限期內改善,則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報告,如果情況嚴重,應立即向交通部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另外,簽證精算人員在完成簽證報告後,應將該報告和相關的建議事項提報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如果需要,董事會或金管會可以要求簽證精算人員口頭或書面解釋報告的內容。 複核精算人員在完成複核報告後,應將該報告的影本送交中華郵政公司和相關的簽證精算人員參考,並由簽證精算人員向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提報複核結果。如果需要,董事會或金管會可以要求複核精算人員口頭或書面解釋報告的內容,簽證精算人員應該出席相關會議。 最後,中華郵政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的十五天內將該次會議的紀錄報送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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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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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經營有可能或已經造成其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