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37條,簽證精算人員在執行業務期間,如果發現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可能或已經對財務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情況,應立即向總經理提報書面報告,並建議限期改善措施。如果未能在限期內改善,則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報告,如果情況嚴重,應立即向交通部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另外,簽證精算人員在完成簽證報告後,應將該報告和相關的建議事項提報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如果需要,董事會或金管會可以要求簽證精算人員口頭或書面解釋報告的內容。 複核精算人員在完成複核報告後,應將該報告的影本送交中華郵政公司和相關的簽證精算人員參考,並由簽證精算人員向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提報複核結果。如果需要,董事會或金管會可以要求複核精算人員口頭或書面解釋報告的內容,簽證精算人員應該出席相關會議。 最後,中華郵政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的十五天內將該次會議的紀錄報送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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