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53條的規定,業務員經授權從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招攬行為,視為中華郵政公司授權範圍內的行為,中華郵政公司對這些登記的業務員應該加強管理,並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產生的損害負有連帶責任。這項授權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在業務員的登記證上載明。所謂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招攬行為包括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和保單條款、說明填寫要保書的注意事項、轉送要保文件和保險單,以及其他經中華郵政公司授權從事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招攬行為。業務員從事這些保險招攬行為應該親自與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會面並取得他們親簽的投保相關文件,除非金管會有另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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