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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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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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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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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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