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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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稽核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查核作業,至少按季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一、查核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 二、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三、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風險限額執行情形。 四、驗證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 五、查核因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有效性及其差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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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6條,保險業稽核單位在進行查核作業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 查核必須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處理程序和相關法令規定的情況。 2. 在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和勾稽功能。 3. 評估風險管理作業的獨立性以及風險限額的執行情形。 4. 驗證交易文件資料來源的可靠性。 5. 查核因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避險有效性以及其差異情形。 例如,稽核單位可能會檢查保險公司是否根據法律要求進行了相關的內部控制措施,並查看交易文件的可信度,以確保保險公司在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遵守適用的法律和規定。此外,稽核單位應評估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作業獨立性,並確認他們是否有效地執行風險限額。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勾稽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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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