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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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其負責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辨識、衡量、監控及報告之專業能力,且不得擔任衍生性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能力。 四、以公平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及損益,並設計風險計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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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5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風險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之外的獨立風險管理單位。這個單位的負責人員應該具有風險辨識、衡量、監控和報告能力,同時不得同時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的任何職務。 參考資料: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5條。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和交割人員不得兼任。這樣可以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5條。 三、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根據自有資本對風險的承擔能力進行評估。這樣可以確保保險業在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能夠適當地管理風險。 參考資料: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5條。 四、在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價值和損益時,應使用公平市價。同時還應該設計風險計測方法,以確保風險能夠準確地被衡量和監測。 參考資料: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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