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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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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董(理)事會應核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及程序,並至少每年檢討一次,且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依下列原則,負責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確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執行,並定期評估其妥適性。 二、指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人員及其授權額度,且必須確保從事交易之交易人員必須具有足夠之專業知識或充分之專業訓練。 三、確保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財務會計處理及內部稽人員必須具有足夠之專業知識或充分之專業訓練。 四、監督交易損益情形,有異常時,應即向董(理)事會報告。 五、至少應每月檢視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交易策略(包括避險目的、增加投資效益目的、結構型商品投資)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影響財務健全。 六、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按日依公平價值編製損益評估報告,並陳報董事長、總經理及風險管理最高主管。但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但書所列條件者,至少應按月辦理編製及陳報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保險業董(理)事會負責核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的重要政策和程序,并至少每年檢討一次。此外,該條還要求指定高階主管人員負責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1. 確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的執行,並定期評估其適切性。 2. 指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交易人員及其授權額度,並確保這些交易人員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或接受充分的專業培訓。 3. 確保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財務會計處理和內部稽核人員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或接受充分的專業培訓。 4. 監督交易損益情況,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董(理)事會。 5. 至少每月檢視持有的衍生性金融商品頭寸,評估其績效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策略(包括避險目的、增加投資效益目的、結構性商品投資)並評估風險是否影響財務健全。 6. 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按日依公平價值編製損益評估報告,並向董事長、總經理和風險管理最高主管提報。但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列條件的情況,至少應按月進行編制和提報。 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的《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在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需要制定相應的政策和程序,並進行定期檢討。董事會應確保交易程序的執行和適切性,指定交易人員及其授權額度,確保其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或培訓,並監督交易損益情況。同時,保險公司應每月檢視持有的衍生性金融商品頭寸,評估其績效和風險對財務狀況的影響。對於增加投資效益目的的交易,應按日編製損益評估報告,並定期向高階主管報告。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2.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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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保險業董(理)事會應核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及程序,並至少每年檢討一次,且應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