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保險業應建立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制度資料,並應配合人員異動及股權變動更新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保險業在從事非放款交易時,應建立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制度資料,並且應當配合人員異動和股權變動更新相關資料。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險業在進行非放款類交易時,能夠適當管理利害關係人的交易,並確保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和交易限制等相關資訊的準確性。通過建立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制度資料,保險業可以有效追蹤和管理利害關係人的交易行為,並在需要時更新交易限制對象的相關資料。同時,配合人員異動和股權變動的更新也可以確保相關資料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保險業在與某個利害關係人進行交易時,根據歸戶制度資料發現該利害關係人已經超出交易限制,保險業可以根據法規進一步處理相應的交易限制或風險控制措施,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金管保險義務部函)。 2. 保險業相關法規解析與實務應用(張江瑜,台灣綜合研究院,2020)。 3. 保險法與保險業監督法令規定彙編(蔡宗利,華泰文化,2020)。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