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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交易,除第二項另有規定者外,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交易總餘額: 一、經主管機關准辦理併購或處理問題保險之相關交易。 二、第四條第三項各款規定之交易。 三、其他依法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
  2. 前項第二款之交易,屬保險業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者,超過部分應計入前條之交易限額。但保險業透過全委交易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
  3. 本辦法施行前之其他交易案件,其交易總餘額本辦法規定之限額者,不得再增加交易。但保險業辦理第一項所列交易或與原交易對象從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交易之續約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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