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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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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 一、與單一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二、與所有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其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六十。
  2. 2.前項所稱所有利害關係人,係指包括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對象及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進行除放款以外的其他交易時,有以下交易限額規定: 1. 對於單一利害關係人的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的10%。 2. 對於所有利害關係人的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的60%。 其中,所有利害關係人包括第二條第一項所提到的各種對象,以及第三條第二項所指的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這表示保險業在進行放款以外的其他交易時,需要遵守這些交易限額規定,以確保其交易行為符合法規並保護保險業的業主權益。 作為舉例,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的業主權益為10億元,則根據第一項規定,該公司與單一利害關係人進行的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1億元。根據第二項規定,與所有利害關係人進行的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6億元。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之間的交易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以避免可能的利益衝突或不當行為,同時維護保險業的財務穩健和業主權益的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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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 一、與單一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