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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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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後為之。
  2. 2.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者之案件,應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行使表決權。但單一法人股東組織之保險業,案件涉及該單一法人股東者,不在此限。
  3. 3.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下列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研擬內部作業規範,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且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一、具有市場牌告、公開市價之下列交易: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二)匯款、匯兌、存款、外幣買賣。 (三)短期票券之初級、次級市場交易,以及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公司債之次級市場有價證券交易。 二、以新臺幣及外幣計價且涉股權連結之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該債券發行人或債券本身須具備相當於中華信評twA級以上之評等;且同一人於承銷期間之認購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與同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間從事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所產生手續費、服務費或佣金之分攤。 四、下列保險商品交易或其他與保險業務有關之交易: (一)保險費率報經主管機關准及備查之保險商品之交易,及價格或費率經主管機關或金融同業間組織核准、核備及備查,或已有定型化、一致性收費標準之其他交易。 (二)再保佣金、再保險費、其他佣金或代理費用及相關勞務費用等。 五、單筆未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之交易。 六、投資取得、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但不包括封閉式基金)或指數投資證券;且經理部門應逐筆彙整成交記錄及其損益情形,季提報董事會備查。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七、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或募集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次級市場交易,但不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且經理部門應逐筆彙整成交記錄及其損益情形,按季提報董事會備查,但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不在此限。 八、利害關係人為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依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之交易;利害關係人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運用基金資產所為之交易。 九、利害關係人如為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其為報價及應買應賣義務,於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所為之交易。 十、委託經主管機關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認可之公正第三人,處理保險業不良債權之相關交易。 十一、除涉及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交易外,與金融控股母公司及金融控股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單筆交易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交易。 十二、因重大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 十三、下列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有關之交易: (一)利害關係人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之交易(以下簡稱全委交易)。 (二)前目交易之委託報酬與費用。
  4. 4.前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所稱單筆交易,應採下列認定標準: 一、契約行為如屬買賣斷交易者,採契約成交總金額。 二、約定給付佣金或費用之契約,無論定期或不定期契約,均指於契約存續期間內,約定單筆給付之佣金或費用(如契約約定每月給付,則該月份無論為一次或分次給付,仍應視為同一筆)。 三、租賃契約採換算年租金總額或押租金之年約當利息總額。 四、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或結構型商品交易,採當日交易總額。 五、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採當日交易名目本金總額。
  5. 5.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負責人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於其授權範圍內執行本條董事會決議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规,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險業与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时,其条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後為之。 参考资料:保險法第82條第4項、產險公司經營規則第40條 2. 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行使表決權。但單一法人股東組織之保險業,案件涉及該單一法人股東者,不在此限。 参考资料:公司法第188條 3. 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特定交易(如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短期票券交易等)时,需要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且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参考资料: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 4. 规定了特定交易的范围,包括具有市场牌告、公开市价之交易、特定金融产品交易、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等。 参考资料: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 5. 确定了单笔交易的认定标准,如契約成交总金额、契約期间内约定单笔支付的佣金或费用等。 参考资料: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4項 6. 对于外国保险业在台分公司的执行事项有特殊规定。 参考资料: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5項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业与利害關係人之间的交易公平、透明,并通过董事会的决议来管理与这些交易相关的事项。同时,需要严格遵守适用的公司法及其他法规的要求,以保护投保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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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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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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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錄名詞
  • 名詞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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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法規
  •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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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