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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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所稱利害關係人之範圍如下: 一、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保險業之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四、保險業之子公司與其負責人。
- 2.前項所稱負責人之範圍,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 3.保險業法人股東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監察人時,保險業之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 4.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擔任負責人之企業,係指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 5.第一項所稱大股東係指持有保險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大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數應一併計入本人之持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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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包括保險業的負責人和大股東,以及負責人和大股東是獨資、合夥經營的企業,或擔任負責人的企業,或是代表人的團體,以及與保險業有關的企業和其負責人。 範例參考:根據保險業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保險業的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的人。 2. 第二項明確了負責人的範圍,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的人。 範例參考:根據公司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公司的董事負責公司的經營和管理,而根據保險業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保險業的負責人包括董事。 3. 第三項規定了當保險業法人股東以法人身分或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保險業的負責人除了該法人之外,還包括該法人的董事長和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的自然人和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的代表人。 範例參考: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的股東是一家法人,並以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那麼除了該法人之外,該法人的董事長和該代表人也被視為該保險公司的負責人。 4. 第四項針對第一項第二款中提到的保險業的負責人及大股東擔任負責人之企業進行了釋義,指的是根據公司法第八條的規定擔任負責人的企業。 範例參考: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和大股東同時擔任另一家企業的負責人,那麼該企業也被認定為保險業的負責人及大股東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5. 第五項對大股東的定義進行了釋義,指的是持有保險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如果大股東是自然人,則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所持股份也應計入該自然人的持股計算。 範例參考:如果一位股東持有一家保險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那麼他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所持股份也應計入他的持股計算。 以上的解釋參考自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業已名詞
- 保險法 第 146-7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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