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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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需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應提出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或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二、與利害關係人為第一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應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三、董事會於作成決議前,應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有潛在利益衝突之董事,必須揭露所有與該件交易之相關事實,並列入董事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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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的其他交易時,需要確實遵守以下原則: 一、若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保險業應提出交易價格經過獨立評估,或提供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的證明文件,供董事會參考做出決議。 例如:保險公司計劃向其利害關係人購買一筆不動產,則保險公司需提供經過獨立評估的交易價格或證明文件,以確保該筆交易的合理性。 二、對於與利害關係人之間進行的其他交易,保險業應提供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的證明文件,供董事會參考做出決議。 例如:保險公司計劃與其利害關係人進行一筆其他交易,保險公司需提供證明文件,證明該筆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確保公平性。 三、在董事會做出決議之前,董事會應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的利益衝突。若有潛在利益衝突的董事,必須揭露與該交易相關的所有事實,並將其列入董事會的會議紀錄中。 以上回答參考了相關法規《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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