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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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業務人員,不得擔任所屬會員公司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經理、監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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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的所得稅法第11條,公會業務人員不得擔任所屬會員公司的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除非經經理和監事會同意。具體內容如下: 根據所得稅法第11條的規定,具有「以技藝自力營生」的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在執行業務地點中其他工作場所任職則需依法繳納所得稅。根據這一規定,保險公司的公會業務人員若擔任所屬會員公司之兼職或名譽職位,則也需承擔相應的所得稅責任。 然而,根據參考法條並未提供公會業務人員兼職或名譽職位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直接相關的範例。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11條(最新修訂日期:9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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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