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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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守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之義務而洩露予他人。 二、利用職務關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會所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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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了公會的理事、監事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守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之義務而洩露予他人。 根據《保險法》第 98 條之規定,保險業務執行人員不得洩露因業務職掌或業務行為所知悉之商業、技術秘密或依法應為保密之資訊。因此,根據這一條款,公會的理事、監事及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有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得將這些秘密洩露給他人。 二、利用職務關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根據《刑法》第 339 條之規定,使用虛假文書、證件或其他方法,有損害他人權益或利益,足使他人誤信的行為屬於詐欺罪。因此,公會的理事、監事及業務人員在利用職務關係時,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的行為。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會所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根據《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所定,公會的理事、監事及業務人員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或公會所定應為或不得為的情事。具體而言,這些行為可能包括違反公會內部管理規定、違反商業倫理準則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總結起來,根據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規定,公會的理事、監事及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得洩露保密資訊、不得有虛偽、詐欺等行為,並且不得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公會所定的行為。
- 法令名詞
- 持有名詞
- 詐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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