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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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如果公會的理事或監事違反法令、怠於行使職務、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公會應根據情節的輕重,決定適當的處置措施,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該條規則沒有明確列出處置措施的具體內容,因此在具體情況下,公會可能會根據違反行為的嚴重程度,選擇警告、停權、罰款、廢黜職位等適當的處罰方式。公會應將所採取的處置措施報告給該公會的上級機構,以供備查。 例如,如果公會的理事在管理公會資金時違反法令或濫用職權,公會可以選擇停權該理事,禁止其在一段時間內參與公會事務。又例如,如果監事在履行職務時未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公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性,選擇警告或廢黜該監事的職位。 這種處罰措施的選擇應該符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義的原則,並且在決策過程中需要考慮事實及相關證據。 最終,公會應將處置措施及其原因報告給主管機關,以作為監督和確認處置行為是否符合法令和公平原則的依據。 參考資料: -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人民團體法 - 公會法
- 法令名詞
- 誠實信用原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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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