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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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每次會員大會與理、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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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5條,每次會員大會與理、監事會會議紀錄應在開會後十五日內報本會備查。這表示會員大會和理事監事會的相關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的十五天內提交給公會作為檢查的文件。具體而言,在每次會員大會和理事監事會之後,紀錄應立即進行整理,並在廣泛的內部討論和同意後提交給公會。這個規定旨在確保公會對每次會員大會和理事監事會的討論和決策有完整的紀錄可供參考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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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