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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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就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保險業有關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於保險合作社,係指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及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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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提到的是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13條,該法條規定了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的保險業,包括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和監察人的相關規定。此外,在保險合作社中,這些規定也適用於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和監事。具體內容可參考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13條。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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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