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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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派員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時,應依其組織型態通知有關機關,並刊登於新聞紙及主管機關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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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2條,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相關法規派員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時,應依照保險業的組織型態通知相關機關,並刊登在新聞紙和主管機關的網站上。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保險業法(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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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