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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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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派員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時,應依其組織型態通知有關機關,並刊登於新聞紙及主管機關之網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2條,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相關法規派員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時,應依照保險業的組織型態通知相關機關,並刊登在新聞紙和主管機關的網站上。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保險業法(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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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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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 2 條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派員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時,應依其組織型態通知有關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