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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公司之設立,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之登記。
  2.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或未經經濟部准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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