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設立必須在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向經濟部提出設立登記的申請。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或者未經經濟部核准,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不過,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一個月。 範例: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在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的三個月內未向經濟部提出設立登記的申請,或者申請未經核准,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但如果該保險公司有正當理由,例如遇到特殊情況無法在期限內提出申請,則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一個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