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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公開招募股份。
  2.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申請公開招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延展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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