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設立程序和要求。 根據第1項,保險公司的發起人在獲得許可後的兩個月內必須繳足所認全部股款。如果保險公司選擇公開招募股份,則必須在這段期限內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公開招募股份。 第2項規定,如果保險公司未按照前項規定辦理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進行了公開招募,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不過,在前項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一個月。 根據最新的《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違反上述規定的保險公司可能會被主管機關廢止許可。具體案例和相關參考資料需要進一步查閱法律資料庫或相關判例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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