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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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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公開招募股份。
  2. 2.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申請公開招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延展一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設立程序和要求。 根據第1項,保險公司的發起人在獲得許可後的兩個月內必須繳足所認全部股款。如果保險公司選擇公開招募股份,則必須在這段期限內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公開招募股份。 第2項規定,如果保險公司未按照前項規定辦理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進行了公開招募,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不過,在前項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一個月。 根據最新的《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違反上述規定的保險公司可能會被主管機關廢止許可。具體案例和相關參考資料需要進一步查閱法律資料庫或相關判例才能提供。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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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