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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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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一、發起人失蹤、死亡。 二、發起人經監護之宣告。 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一。 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2. 2.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3. 3.前二項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保險公司籌備處應於全國性之日報公告,並刊登於顯著之部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關於保險公司設立的情況和變更的程序。根據該條,如果在保險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發生變更,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然而,如果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不受此限制: 一、發起人失蹤或死亡。 二、發起人經監護宣告。 三、發起人在提交設立申請後被發現有涉及保險業負責人標準第三條的情形。 四、發起人是一家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或發生其他重大違約情況。 如果發起人以外的其他事項有變更,應該提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載明合理理由。然而,如果情況不允許事先報請核准,則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 根據法規,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籌備處應該在全國性的報紙上公告,並在顯著位置刊登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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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保險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