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關於保險公司設立的情況和變更的程序。根據該條,如果在保險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發生變更,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然而,如果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不受此限制: 一、發起人失蹤或死亡。 二、發起人經監護宣告。 三、發起人在提交設立申請後被發現有涉及保險業負責人標準第三條的情形。 四、發起人是一家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或發生其他重大違約情況。 如果發起人以外的其他事項有變更,應該提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載明合理理由。然而,如果情況不允許事先報請核准,則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 根據法規,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籌備處應該在全國性的報紙上公告,並在顯著位置刊登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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