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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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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公司之設立,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
  2. 2.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會議或創立會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固定資產及支付開辦費。 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後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用或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運用於存款或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保險公司設立時須委託金融機構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在開始營業之前,專戶存儲的股款不得動用。但在取得設立許可後,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不受此限制: 1. 經發起人會議或創立會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同意後,可用於購置營業上必要的固定資產及支付開辦費用。 2. 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後,依法繳存保證金或運用於存款、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舉例而言,一家保險公司正在籌備設立過程中,依法委託一家銀行代收股款,並在該銀行開立專戶存儲以暫存這些股款。在保險公司正式開始營業前,這些存於專戶的股款無法被使用。然而,一旦該保險公司取得設立許可,並經由發起人會議或創立會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的同意,就可以使用這些股款來購置營業上所需的固定資產或支付開辦費用。此外,該公司也可以將股款用於繳存保證金或進行存款、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以及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等相關用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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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保險公司之設立,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