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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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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保險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再保險政策。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二)。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等無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格式如附件三)。 六、發起人已依第三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八、公開招募之招股章程。 九、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 十、公司章程。 十一、會計師、律師及精算人員之審查意見。 十二、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
  3. 3.保險公司許可設立後經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保險公司設立時,發起人應提出各種書件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這些書件包括保險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營業計畫書、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發起人會議紀錄、發起人對於無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發起人已依第三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公開招募之招股章程、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公司章程、會計師、律師及精算人員之審查意見、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文件。 根據第2項,如果前述書件的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則申請案件將被駁回。不過,如果可以補正並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補正,則可以重新提出申請。 根據第3項,如果在保險公司許可設立後,發現第一項提供的書件有不實記載,主管機關有權撤銷該公司的許可。 這些解釋來自於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文字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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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保險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