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保險公司設立時,發起人應提出各種書件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這些書件包括保險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營業計畫書、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發起人會議紀錄、發起人對於無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發起人已依第三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公開招募之招股章程、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公司章程、會計師、律師及精算人員之審查意見、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文件。 根據第2項,如果前述書件的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則申請案件將被駁回。不過,如果可以補正並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補正,則可以重新提出申請。 根據第3項,如果在保險公司許可設立後,發現第一項提供的書件有不實記載,主管機關有權撤銷該公司的許可。 這些解釋來自於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文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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