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按最低實收資本額繳足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股款,並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專戶存儲。
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保險公司在申請設立許可時,發起人應該繳足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股款,並根據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將其存在專戶中。 參考資料:保險業法 第 3 條 (105.06.15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