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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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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下簡稱保險業負責人準則)規定;有上述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險公司之發起人。
  2. 2.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限制。根據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的規定,如果符合前述情況之一,則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的發起人。當法人擔任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時,其代表或被指定的代表也需遵守相同規定。 根據最新的資料來源,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的第三條列舉了不符合資格的情況。例如,在不適用於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的情況下,個人無法擔任發起人或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此外,代表法人的人也必須符合相同的資格條件。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具備適當的專業能力和道德操守,以提供有效的監督和管理。這有助於維護保險業的穩定和可靠性,並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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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保險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下簡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