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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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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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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及經理人應符合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以下簡稱
保險業負責人準則
)規定;有上述準則
第三條
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險公司之發起人。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
法人
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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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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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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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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