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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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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經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在獲得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仍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其設立的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然而,如果該公司有正當的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延長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僅能延展一次。 參考資料: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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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保險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