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在獲得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仍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其設立的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然而,如果該公司有正當的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延長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僅能延展一次。 參考資料: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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