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公司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一、發起人有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負責人資格不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規定。 三、董事、監察人違反保險業負責人準則之規定。 四、不符合第五條之規定。 五、未提出應具備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之虞。
保險公司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一、發起人有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負責人資格不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規定。 三、董事、監察人違反保險業負責人準則之規定。 四、不符合第五條之規定。 五、未提出應具備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