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一、發起人有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負責人資格不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規定。 三、董事、監察人違反保險業負責人準則之規定。 四、不符合第五條之規定。 五、未提出應具備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之虞。
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當保險公司在獲得設立許可後,但在核發營業執照之前,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將不會核發營業執照: 一、發起人有違反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任何一款之情事。 二、保險公司負責人的資格不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的規定。 三、董事或監察人違反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的規定。 四、不符合第五條的規定。 五、未提供應具備的文件。 六、其他由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的情形。 根據最新的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險業公司在開展業務之前符合相應的要求,以確保業務運作的健全和有效性。例如,違反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的情形可能包括發起人涉及欺詐、犯罪行為或道德失範等情況,主管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來裁定是否核發營業執照。另外,如果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相關規定,也可能被視為不符合許可條件。 例如,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的負責人被證實有欺詐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主管機關就有權不核發營業執照。同樣地,如果董事或監察人違反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的規定,例如未按照法律法規適當執行職責,那麼主管機關也可能不會核發營業執照。 總之,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保險業公司在營業執照核發前滿足相應的要求,以確保其業務運營的合規性和有效性。主管機關將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核發營業執照,以保障公眾和相關利益相關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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