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就保險公司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請適當機構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保險公司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申請設立保險公司的事宜有權派員或請適當機構派員進行查核。主管機關可以在限期內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主管機關對申請設立保險公司的相關事宜有足夠的資訊和材料來進行審查和評估。具體的執行方式和要求可以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指導和要求。至於實際案例或參考資料,我暫時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具體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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