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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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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之所在地、業務範圍、資本或基金總額及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並於變更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屬營業執照所載事項之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當保險業的所在地、業務範圍、資本或基金總額以及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察人有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後的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同時依法向相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如果這些變更涉及營業執照上列出的事項,則需要同時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這項法規提到了保險業在變更所在地、業務範圍、資本或基金總額以及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察人等事項時的相關登記程序。具體而言,保險業需要在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並在變更後向相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變更涉及營業執照上的事項,那麼同時也需要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險業的變更項目能夠得到相應的登記和監管,以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同時也維護了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性。 例如,一家保險公司在變更所在地、董事長以及資本總額後,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的變更,並且需要換發相應的營業執照。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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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保險業之所在地、業務範圍、資本或基金總額及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