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如果保險業的單一股東增加持股致使所持股數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五,則保險業應向該股東通知並提交資金來源說明表(格式如附件六),以供主管機關備查。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監控保險業的股權變動情況,並確保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舉例而言,如果某家保險公司的單一股東增加持股,使得其所持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五,那麼該股東需要通知該保險公司,並提供一份詳細的資金來源說明表給主管機關審查。這樣可以確保該股東的資金來源合法,同時也讓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的資金流動有更全面的了解和監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