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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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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數位財產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數位人身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2. 2.主管機關得視數位保險公司營計畫書之業務規模與預算評估要求其增加實收資本額。
  3. 3.前二項之實收資本額,應全數由發起人認足,不第九條公開招募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3 條是關於純網路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的內容,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十億元,而純網路人身保險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額則為新台幣二十億元。此外,該條還提到,發起人及股東的出資須以現金為限。 根據主管機關的裁量權,可能會根據純網路保險公司的營業計畫書要求其增加實收資本額。 此外,根據第 29-3 條的規定,前述的最低實收資本額應由發起人全數認足,不適用於第九條公開招募的規定。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純網路保險公司具備充足的資本金,以維護其業務運作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同時也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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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3 條規定:「數位財產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數位人身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