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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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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4條,純網路保險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發起人及股東必須是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他們的股份加總應達到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四十以上,且至少一個保險公司或設有保險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所認股份要超過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範例: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請設立時,發起人及股東包括A公司、B銀行及C證券商,他們的股份加總達到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四十以上,並且A公司是一家保險公司且其認股份超過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2. 純網路保險公司應有具備金融科技專業的發起人,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無線通訊業務等相關領域,並需要提供成功的業務經營模式。 範例:純網路保險公司的發起人之一擁有豐富的金融科技專業知識和經驗,曾成功地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等相關業務,同時提供了一個成功的業務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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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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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4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