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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數位保險公司應有半數以上董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符合第一款資格且至少有一人符合第二款資格: 一、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資格者。 二、從事金融科技專領域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有助於數位保險公司成功經營者。
  2. 前項董事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者,其人數,用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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