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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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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數位保險公司應有半數以上董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符合第一款資格且至少有一人符合第二款資格: 一、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資格者。 二、從事金融科技專領域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有助於數位保險公司成功經營者。
  2. 2.前項董事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者,其人數,用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完全釐清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5 條的內容。然而,根據我們所知,這項法規要求純網路保險公司的董事必須符合特定資格,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必須符合某些標準,並且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須符合另一個特定資格。同時,董事不能是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 具體來說,這個條款要求董事中的一部分人必須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的資格,而這些資格沒有在提供的上下文中被明確定義。 此外,另一部分董事必須擁有從事金融科技專業領域工作五年以上的經驗,並曾擔任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成績優良,有助於純網路保險公司的成功經營。然而,提供的上下文資料並未提及第二款資格的具體詳細內容。 最後,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5 條還規定,董事不能是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這迴避了利益衝突的潛在問題,確保獨立性和公正性。然而,此條款也沒有提供更多相關的參考資料或例子。 總之,由於提供的上下文資料有限,我們無法進一步釐清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5 條的詳細內容。為了更全面地理解此法規,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法律和條文,或者查閱保險業的相關資料來獲得更多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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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5 條規定:「數位保險公司應有半數以上董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符合第一款資格且至少有一人符合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