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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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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9-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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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保險公司應有半數以上董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符合第一款資格且至少有一人符合第二款資格: 一、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
第八條第一項
所定資格者。 二、從事金融科技專
業
領域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有助於數位保險公司成功經營者。
前項董事
非
以政府、
法人
或其
代表人
當選者,其人數,
適
用保險業負責人準則
第八條第四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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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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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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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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