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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數位保險公司依第六條規定所檢附之營計畫書,應併記載下列事項: 一、客戶身分確認機制。 二、經營數位保險公司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統,與安全控管、備援作業及業務連續性計畫說明。 三、經會計師認證得以滿足未來五年資訊系統及業務當營運之預算評估。 四、具備一定獨特創新經營能力之營運模式、保險商品與服務之規劃、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之預期比例、所採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之可能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 五、市場退出計畫:載明啟動計畫之條件及授權、客戶權益保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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