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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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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保險公司依第六條規定所檢附之營計畫書,應併記載下列事項: 一、客戶身分確認機制。 二、經營數位保險公司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統,與安全控管、備援作業及業務連續性計畫說明。 三、經會計師認證得以滿足未來五年資訊系統及業務當營運之預算評估。 四、具備一定獨特創新經營能力之營運模式、保險商品與服務之規劃、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之預期比例、所採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之可能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 五、市場退出計畫:載明啟動計畫之條件及授權、客戶權益保障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6 條,純網路保險公司在提交營業計畫書時,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1. 客戶身分確認機制:應詳細說明公司如何確認客戶身份,以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 資訊系統和安全控管:應說明純網路保險公司使用的資訊系統,並描述相應的安全控管措施、備援作業和業務連續性計畫,以確保公司的資訊系統運作安全且不間斷。 3. 會計師認證預算評估:應附上會計師認證,評估公司未來五年的資訊系統和業務營運是否能夠適當運作,並提供相應的預算評估。 4. 營運模式和保險商品規劃:應詳細說明純網路保險公司的營運模式以及所提供的保險商品,包括該公司如何在網路平台上進行業務運作,以及具體的保險產品計劃。 5. 市場退出計劃:應提供公司的市場退出計劃,包括啟動計劃的條件和授權,以及保障客戶權益的相關說明。這是為了確保在必要時,公司能夠從市場上撤離,同時保護客戶的權益。 以上解釋參考自《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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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6 條規定:「數位保險公司依第六條規定所檢附之營業計畫書,應併記載下列事項: 一、客戶身分確認機制。 二、經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