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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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9 條主要規定了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時,應符合相關的投資及財務業務資訊揭露要求。對於公開發行股票的保險業,還需要遵守證券交易法相關的資訊揭露規定。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時,需要遵守以下資訊揭露要求: 1.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這是保險業在編製財務報告時需要遵守的規則,其中包括有關投資及財務業務的相關要求。 2. 證券交易法資訊揭露規定:對於公開發行股票的保險業,除了遵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外,還需要符合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資訊揭露的規定。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時,能提供相關的投資及財務業務資訊,以確保透明度和資訊揭露的合規性。 以下為參考資料範例: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可以參考中華民國保險業監理考試公開資訊,該資料提供了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的相關規定和標準。 - 證券交易法相關資訊揭露規定: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上關於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該網站提供了最新的法規條文和解釋說明。
- 分公司名詞
- 揭露名詞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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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