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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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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已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該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實施內部稽之報告。 二、經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營運狀況基本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後,需要在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提交以下相關資料給主管機關備查: 1. 實施內部稽核之報告:保險業應該提供進行內部稽核的報告,該報告應該包含有關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營運和業務的適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評估。 2. 經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保險業需要提供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財務報告,該報告需要經當地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以確保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3. 營運狀況基本資料:保險業需要提供有關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基本營運資料,例如該機構的業務範圍、保險產品、市場地位等。 4.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根據主管機關相關的規定,保險業可能需要提供其他文件,這些文件可能涉及到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特定要求或要求。 參考資料及範例:我目前沒有提供到該法條的具體參考資料及範例。

  • 業已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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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保險業已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該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相關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