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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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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者,該保險業在同一國家增設新分支機構,仍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
  2. 2.保險業國外子公司辦理轉投資子公司或增設分公司,保險業應檢附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如果一家保險業已在國外設立了分支機構,並且打算在同一個國家增設新的分支機構,仍然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此外,如果保險業的國外子公司進行轉投資子公司或增設分公司,保險業應該檢附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的文件,並報送給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為了舉例,假設ABC保險公司已經在美國紐約設立了一個分支機構,並且打算在同一個國家的洛杉磯增設一個新的分支機構。根據該法條的規定,ABC保險公司仍然需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這個程序。 另外,如果ABC保險公司的國外子公司想要進行轉投資子公司或者在國外增設分公司,則需要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的文件,像是合資協議書等文件,報送給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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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保險業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者,該保險業在同一國家增設新分支機構,仍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保險業國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