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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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 2.保險業如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與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 三、符合主管機關對於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機制要求之說明。 四、公司治理執行情形之說明。 五、未來三年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之階段分析。 六、子公司之主要合資對象說明。 七、預定負責人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資格證明。
- 3.本辦法所稱國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指保險業於國外設立之子公司由我國保險業派任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國外分公司之經理人或國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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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23條,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時,需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具以下文件:申請書、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資料或文件。而如果保險業要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還需另外提供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營業計畫書、符合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機制要求的說明、公司治理執行情形說明、未來三年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的階段分析、主要合資對象說明、以及預定負責人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的資格證明。 這些文件和資料的提供要求是為了確保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時具備適當的財務能力、營業計畫、符合洗錢防制要求、良好的公司治理、合規能力和資格的負責人等,以確保業務的順利進行並符合監管要求。 參考資料: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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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