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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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三年內取得外國保險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外國保險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 二、外國保險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負責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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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保險業在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三年內,必須取得外國保險主管機關的設立許可。在獲得該許可後的一個月內,保險業需要提供以下文件給主管機關備查: 一、外國保險主管機關核准函。如果已經發放營業執照,還需要提供執照的影本。 二、外國保險主管機關核准的業務項目。 三、分支機構的設立日期和詳細地址。 四、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 根據這項法規,保險業在設立國外分支機構後需要取得外國保險主管機關的設立許可,並提供相關文件給主管機關備查。這樣可以確保保險業在國外分支機構的營運符合相關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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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