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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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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再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國或組織型態。 二、變更投資或主要合資對象。 三、增加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
  2. 2.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地。 二、減少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保險業在獲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後,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應再次提交相關文件申請主管機關的核准: 1. 變更分支機構所在的國家或組織型態。 2. 變更投資或主要合資對象。 3. 增加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 同樣地,如果保險業在獲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後,在尚未設立或投資前,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則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1. 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地。 2. 減少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 根據《保險業監理法》第 57 條,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需要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一個範例可以是,一家台灣的保險公司計劃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在提交相關文件後,需要獲得保險業監理機構的核准才能正式設立分支機構。 另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如果保險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後計劃變更分支機構所在的國家或組織型態、變更投資或主要合資對象,或增加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則需要再次申請主管機關的核准。範例可以是,一家台灣的保險公司在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後,計劃將該分支機構轉換為純粹的代表辦事處,或是改變與其合作的合資夥伴,這些變動都需要再次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同樣地,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如果在尚未設立或投資前,保險公司計劃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地或減少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則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例如,一家保險公司在獲得核准後意識到設立分支機構所在的城市不適合,計劃改變分支機構所在地,這時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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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再檢具相關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