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再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國或組織型態。 二、變更投資或主要合資對象。 三、增加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地。 二、減少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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